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一般常見的頂樓加蓋、陽台增建等自行搭建而未取得合法建物執照之違章建築,皆屬房屋稅課徵範圍,均應設立房屋稅籍。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於房屋頂樓增設有頂蓋、門窗、樑柱、牆壁或供遮陽防雨以外之目的使用者之建築物,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課徵房屋稅;但未設置門窗、牆壁的屋頂棚架,僅用來遮陽防雨使用,因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有限,爲減輕租稅負擔,免予課徵房屋稅!稅務局特別提醒,房屋如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如未申報並經查獲者,除了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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